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根据国家对所办学校的要求,必须有明确、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说明,提交收、支预算。无论是申请设立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需要提交拟举办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公办学校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民办学校的经费主要靠自筹。举办者应保证通过合法渠道筹集到设立学校必需的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并应保证学校设立后有足额、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设立的程序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学校法人的设置程序既是学校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也是国家及其主管机构对学校法人进行管理监督的首要环节。该规定把办学活动纳入了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使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程序上的管理制度具有了法定效力,从而防止擅自设立、变更和终止学校。
中小学校的设立主要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申办的机构的名称、章程、机构组织、经费来源、场地、师资等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办学。只有经过批准,如发给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拟举办的学校才为合法。同样的,也只有经过批准,才能变更或终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