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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经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及五届一中全会做出决议,经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后送交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第二年5月5日正式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虽备受争议,却也是相当一部分知识分子大体上予以肯定的一部国家根本大法。
1931年5月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定,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九一八”和“一·二八”事变后,面对亡国危险,国内要求抗日救亡,同时实行宪政的呼声日渐高涨。国民党高层领导人孙科亦公开主张召集四届三中全会,实行宪政。在随后召开的四届三中全会上,他更联合伍朝枢、马超俊等20余名中央执行委员,联名提出《集中国力挽救危亡案》,其中特别提出:“为集中民族力量,彻底抵抗外患,挽救危亡,应于最近期间,积极遵行建国大纲所规定之地方自治工作,以继续实行宪政开始之筹备。”他们还提出应于1933年1-6月为宪法起草时间,1933年10月10日将宪法草案发表,以备国民研讨,作为提交国民代表大会的准备,1934年4月召开第一届国民代表大会,议决宪法,并决定颁布日期,力争于1934年10月10日为宪政开始时期。该提案在该次会议获得通过,会议决定由立法院起草宪法草案,1935年2月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并决定宪法颁布日期。据此,1933年1月出任立法院长的孙科很快集中了40位相关专家,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并于6月7日将初稿以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吴经熊个人名义发表征求意见。经过广泛听取社会批评意见和内部开会讨论修改,1934年2月23日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于3月1日由立法院在报章上公布。该草案初稿公布后,再度受到各界众多名流学者的批评和质疑,孙科旋于6月再度邀请傅秉常、林彬、陶履谦等36人组成宪草初稿审查委员会,审查各方提出的批评或修改意见218条,决定采用意见216条,形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于7月再度由立法院在报章上公布,并印送各方征求意见。经过上述民主程序之后,立法院最终于10月16日完成三读,正式议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1月9日送呈国民政府转国民党中央审核。